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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偶然性。 一审法院认为,本案被告百度公司“AI 智能回答”的侵权内容系被告百度公司对搜索内容通过 AI 技术将文字内容与图片加工合成,错误、贬损性质的内容明确指向原告李小亮,百度公司主观上存有过错,该搜索发布内容的行为造成了原告的名誉受损,故被告的案涉行为构成名誉侵权,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 &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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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09:24: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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